2009年9月27日,原告梁炯因与于廷均、胡陈企业投资合伙权益赔偿纠纷向本院起诉,盐亭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文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娟、代理审判员陈开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该案中,原告梁炯诉请法院解除其与两被告于廷均、胡陈在2007年10月19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返还资产、赔偿损失。经合议庭在开庭前对双方提供的10余组共500多页证据的多次详细审查,发现该公司并未进行清算,从证据和法律关系上,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我院不予支持,按《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但考虑到该案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加之关系我县知名品牌“柏梓白酒”的品牌存续问题,合议庭认为不应单从法律方面审结了事,而应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多的为当事人权益考虑,为社会效益着想,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为老百姓办实事,解决根本问题。合议庭开庭前多次讨论,决定上报县委政府,希望在县委政府的支持下,能主持双方协商处理该案,以调解结案。上报后,县委政府认可了我院的意见,同意我院尽一切努力促成调解结案。
2009年9月28日和10月12日,何文标庭长两次与被告于廷均座谈交流意见。2009年10月14日,我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杜尧和民庭庭长何文标又与原告梁炯座谈交流意见。在与原、被告三次意见交流后,合议庭经讨论,提出了59项庭审时需查明的内容。之后,我院分别于2010年1月15日和1月20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炯、被告于廷均、胡陈、第三人盐亭县中小企业局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两次开庭,共历时10余小时,形成庭审笔录达100余页。庭审结束后,我院于2010年1月28日向县委进行了汇报,县委再次肯定了我院以调解结案的建议。
2010年5月25日,何文标庭长找被告于廷均、梁炯进行座谈,2010年6月22日,何庭长再次找被告梁炯、于廷均及第三人盐亭县中小企业局进行座谈,交流意见,从多方面、多角度努力给三方做思想工作,力争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何庭长及合议庭长达10多个月的不懈努力,该案原告梁炯与被告于廷均、胡陈终于在2010年7月14日达成协议,并将协议于公证处公证。2010年7月20日,该案原告梁炯向本院提出撤诉,本案最终得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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