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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也需偿还共同债务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6-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系一对已离异的夫妻,因丈夫在外欠下多笔债务而被起诉,离异妻子也被债主推上法庭。法官认定此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的妻子仍需同前夫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于2013年7月已登记离婚。刘某在2014年向某信用联社借款3万元,之后刘某一直未还款,并在2016年与周某离婚。故原告提起诉讼,并向法庭提供了刘某向其借款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刘某对这些借款均无异议,承认是自己所借并用于妻子周某学习驾校。但是王某却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但在电话联系中,其辩称为该债务与其无关,她与刘某已经离婚。 

法官经审理认为,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刘某与王某的日常家庭开支,且原告也曾向王某催收过该笔借款,另外,刘某与王某虽已于2016年离婚,但是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否定诉争债务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法官最后判决王某需同刘某共同偿还袁某与张某某的借款。(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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