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没收全部作案用的狩猎工具。
2016年6、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猎捕野生动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森林中采用安装铁夹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小麂、猪獾共计6只,并将猎获的野生动物剥皮去除内脏后储存于家中冰柜内。经专家鉴定,猎捕的小麂、猪獾均属于“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因为无知而随意捕捉、猎捕野生动物而判刑的事情时常见诸报端,也因人民群众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白何为“三有动物”、何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而引发较大争议。其实,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对相关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有明确规定,而“三有动物”也很好理解,就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路上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是指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及其相关附录的野生动物,即猎捕的野生动物虽然不是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但如果该野生动物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及其相关附录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各种自然资源,当然也包括各种野生动物资源,从严惩处破坏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以保护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多样性,保护地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史骄麒)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