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盗窃案在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平武县龙安镇、大桥镇等地通过翻窗、撬锁等方式共进入多户住户家中盗窃十多次,所盗物品包括啤酒、白酒、茶叶、书籍、刀具、油桶、现金、手机、戒指、纪念像章、“十字绣”装饰画几十种。所盗物品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价值加上所盗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均被扣押发还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史骄麒)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