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1月,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庞甲、庞乙、刘某(六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经营平武县某茶楼。当月下旬,任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游戏机,在任某等六人共同出资经营茶楼内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场,被告人张某某占30%股份,任某等六人按茶楼出资比例共同占70%股份。尔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供7台(共35座)电子赌博游戏机,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在茶楼内进行装修,伪装设置摆设赌博游戏机的暗格并聘请四名服务员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及收取赌资,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共有300余人前往参赌,违法所得共计 40000元。
2016年2月17日15时许,平武县公安局在对任某等人经营的茶楼日常检查中,现场查获具有上下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电子赌博游戏机7台(共35座)、赌资5250元,挡获任某及6名参赌人员。经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查获的所有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功能完好可以独立操作,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游戏机。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分得违法所得40000中的12 000元后回到老家。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任某、唐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共同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犯任某等六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共同经营管理赌场并从中获利,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量刑时应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所占股份比例、获利金额等具体情节酌情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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