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平武县白马藏族乡某村寨因琐事与田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田某鼻部及面部受伤。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同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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