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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校园内惹祸监护人及学校担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4-01  发稿编辑:韩春梅

 

原告王凡(化名)与被告李佳(化名)、刘雨(化名)均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同学。2016年的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雨在教室里吹泡泡(一种玩具),吹完后就出教室了,王凡与李佳即用手和脚玩耍飘在空中的泡泡,王凡拍打泡泡,右手拿着钢笔,李佳用膝盖顶泡泡时,不慎碰触王凡右手,致使王凡手中所拿钢笔刺中自己右眼,造成王凡右眼受伤。王凡受伤后,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王凡诉至法院要求李佳、刘雨及所就读的某小学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9581.42元。

平武法院一审及绵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李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王凡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事发时未满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民事赔偿主体。被告刘雨吹泡泡本身并不是加害行为,也无过失,其与王凡受伤这一后果无直接因果联系,故刘雨不承担责任。被告某小学,其虽举证证明其已经开展了相关安全教育活动,但李佳与王凡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专门的老师对未成年人课间休息的自由活动进行巡视,学校虽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了防范,在一定范围内尽到其管理职责,但因组织不力,未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告王凡玩泡泡时手握钢笔在较狭窄的空间不停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其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有限,故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王凡各项损失共计183346.96元,综合判定由被告李佳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即110008.2元,扣除已给付的13000元,下余97008.2元;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即55004.1元;原告王凡自己承担10%的责任。(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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