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与乙方王某签订房屋撤除协议,甲方李某将其位于游仙区街子镇场镇房屋一楼一底包给乙方王某,包括拆出、开挖建房基础和土方的回填工作,乙方王某要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全部安全责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受损,撤除结束后,付清乙方王某工钱10000.00元。从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乙方王某按协议开始安排人员对甲方李某的房屋开始撤除,在撤除过程当中,使用了机械撤除,影响了邻居陈某一楼的房屋墙体受损。2017年3月3日,经陈某口头向街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与乙方王某共同协商,对陈某受损房屋墙体进行加固维修,并签定协议。在协议第三条约定“主柱钢筋使用20cm,框架钢筋使用8cm,第一柱24cm×6m;第二柱24cm×1.2m;第三柱24cm×0.6m。钢筋砼按规范施工,加固墙面涂料和地砖恢复原貌,并保证8个月内无变形,签订协议当天王某开始给陈某的房屋进行加固,所用维修加固费用4000.00元。
2017年3月6日王某以撤销与李某承揽合同,不同意继续做后续开挖基础等为由,不愿意履行房屋撤除协议。并要求支付前期工程款8000.00元,终止合同;要求李某承担30%的责任,支付陈某房屋加固维修费。承认自己违约,愿意解除合同后,可以继续转包他人。
2017年3月6日游仙区街子司法所与镇聘用法律顾问一起到现场进行调解该案,最后,在调解员李宗秀、许义兵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为陈某的房屋受损进行了加固维修;李某同意与王某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给陈某房屋受损加固维修费800.00元,支付王某工钱6000.00元。通过调解,既依法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和谐化解了王某李某陈某三家的疑难纠纷,又避免了“对簿公堂”结下怨恨案件发生。(李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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