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安州区某镇居民郭某驾驶川BFU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高川乡方向往睢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贺某驾驶的川BM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搭乘彭某),造成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事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安州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交调委调解员通过了解,在此次事故中,郭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贺某、彭某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彭某无责任。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后,却因为双方当事人家庭经济均困难,始终难以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见此情况,交调委调解员耐心细致,一方面采用避锋防撞法缓和当事人激动情绪,另一方面采用情法结合,在调解过程中寻找当事人能接受(承受)的最低(最大)限度,经过数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趋势,由此引发的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不断出现,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交调委组建以来,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创造了可观的社会效益,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刘怡蘅 郭宁)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