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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出远门 “维修工”竟私自入户居住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9-05  发稿编辑:韩春梅

 

 主人出远门 “维修工”竟私自入户居住平武法院判决:非法侵入住宅,赔偿12400元

孙某利用帮别人维修电路故障的机会,偷配房屋主人的房门钥匙,而后趁主人外出打工,家里无人,竟然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居住。近日,平武县法院作出判决,孙某为此赔偿了12400元。  非法进入私宅 协议赔钱后被起诉  39岁的张某家住平武县龙安镇某居民小区。2015年上半年,因家中的电路出现故障,张某请本镇28岁的孙某维修。  2015年7月,张某外出打工后,家里就无人居住了。

2015年10月9日,张某回家发现,孙某与一女子在自己家中居住。张某当即报警,平武县公安局110出警后,张某与孙某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由孙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孙某向张某赔偿财物损失6200元,如在2015年10月15日前未付清,则加倍赔偿。  孙某逾期未付。今年1月8日,张某将孙某诉至平武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支付12400元赔偿款。  拒绝支付加倍赔偿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某拒不到庭,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原告张某家中居住,造成财物等损失,应给予赔偿。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孙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加倍赔偿。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系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12400元。  

8月25日,记者从平武县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也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已在近期强制执行结案。

法官说法: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张某与孙某未达成赔偿协议,而选择追究孙某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孙某就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常见的非法侵入住宅有四种行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由矛盾纠纷引起而非法侵入住宅;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入住宅。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唐红 李莎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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