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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深夜行窃获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2-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四川省绵竹市三成年男子在平武县城偷盗摩托车,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平武县龙安镇,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平武县龙安镇西门农贸市场大门巷道中的一辆豪鹰牌桔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 000元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予以变卖,后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 000元。被盗摩托车于2015年8月24日已发还被害人。经平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 357.80元。
(二)2015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平武县龙安镇,将被害人杨正某停放于平武县汇口坝村自家院内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被盗摩托车以人民币1 000余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并平分了所得赃款。经平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938.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6 295.80元,被告人罗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 357.80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 93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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