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危险驾驶案在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7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型摩托车,沿古柏路从柏林沟方向往古城镇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平武县古城镇古柏路1公里路段处时与对向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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