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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纠纷伤人获刑赔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2-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平武县水观乡观凤村弥陀坝组,因矛盾纠纷与杜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杜某某妹夫张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劝架,邓某某用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鼻子打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对该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经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属于九级。案发后,张某某在九○三医院住院治疗11天。
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人邓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 000元的协议,品迭己支付的20 000元,由被告人邓某某再支付40 000元,并当庭付清。被告人邓某某当庭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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