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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到梓潼法院专题调研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3-01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省法院执行局赵兴军一行在市中院执行局领导陪同下到梓潼法院专题调研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鉴于新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未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如何运行作出具体规定。当前,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尚需时日,怎样运作尚无定论,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纷纷探索实践,省法院从有关媒体得知我院已就贯彻新民诉法、接受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专程前往我院开展调查研究,与我院及检察机关座谈交流。省法院在调研中对我院执行监督工作的大胆创新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他要求要进一步与检察院进行交流和沟通,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使每件案件的执行公开、公正、公平。

为确保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梓潼法院在新民诉法实施前就与县检察院开展联合调研,共同会签了《民事执行立案监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原则,及监督的具体方式,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其主要共识有“十”:一是明确检察院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在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下,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二是两院在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构建和谐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联络制度,确定案件信息联络员;四是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案件,除法院主动邀请、当事人申请、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外,可对执行活动进行跟踪监督;五是检察院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发出信访风险提示;六是确定两院建立协调和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进行总结,进行通报情况、沟通交流;七是对党委、人大和政协关注的案件,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响以及媒体有较大反响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向检察院通报案情,检察院应及时介入,依法进行监督;八是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有义务协助而拒不配合的,检察院应当协助法院,可以向相关主体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九是检察院在审查民事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十是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应经检委会讨论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函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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