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三台县乐加乡广林村2组村民杨某某在修建新房开挖地基时,不慎将邻居贫困伤残退伍军人梁某某的房屋墙基石挖松,致使梁某某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并出现地基下沉。梁某某多次到县、市、省进行上访,乐加乡党委、政府也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均因赔偿问题分歧巨大,未达成协议。
2010年8月,县司法局领导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该案,当即安排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新生法律援助接待站站长韩作轩具体办理该案。
接案后,韩作轩律师立即与梁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冒雨骑车到梁某某房屋现场进行查看,韩作轩律师一边调查取证,一边对梁某某一家做思想疏导工作。在得知梁某某女儿务工时受伤,农村房屋破损,借债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后,立即与乐加乡党委、政府联系,建议乐加乡党委、政府为梁某某一家提供困难救济,并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妥善解决了梁某某临时住房问题。
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2011年1月20日,梁某某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韩作轩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细致地向对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做双方思想疏通工作,最终对方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心悦诚服,双方达成一致:一是杨某某一次性支付梁某某3000元赔偿金;二是梁某某拆除现有房屋,此前因杨某某建房不慎造成的受损墙体,由双方共同修建。
事后,当事人无限感慨,今后要信法不信访,要以自己的切身经历向身边的朋友宣传法律法规,引导更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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