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中旬,高村司法所接到一起由县信访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案件,在接到案件后,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傅饶立即向乡调委会主任张映阔进行汇报,并立即联系了当事人及所在村村干部了解情况。
3月底,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得知:当事人李某某与赵某某为表兄弟关系,双方均系光二村二社村民,李某某长期在古城玉村居住,双方因房屋宅基地购买合同及土地承包转租协议内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某遂直接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随后,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村干部到乡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得知:李某某原房屋在光二村二组中林沟(小地名),与赵某某家住在同一个院子。“5.12”地震后,李某某见赵某某家房屋有部分损害,而自己长期未在光二村居住,经双方协商,李某某以24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予赵某某。因双方都不识字,协议达成后找人代写了一份书面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现李某某提出,当时卖房费用太低,自己不能接受,而且当时约定只卖房屋,并未涉及到宅基地。而赵某某认为,当时购买房屋是双方协商的价格,并未巧取豪夺,而且购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一同转让,虽然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当时合同上明确记载了房屋同宅基地一同购买,并有在场人证明;另李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将自己在光二村承包的土地以每年300元的价格转租给赵某某耕种。因赵某某未支付2016年的承租费用,现要求赵某某及时支付。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结合当时在场人的证据及有关字据后,认为双方有事实认定上的误会,也有对法律上理解的错误。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以求突破口。经过耐心倾听、交流得知,李某某并非有意为难对方,只是觉得赵某某将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心里不舍,觉得可惜。而且之前协商的土地转租费用是在每年年底支付,但是2016年的转租费用现在都未支付。
调解员乘热打铁立即拉拢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讲解了利害关系。通过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李某某卖给赵某某的房屋,其附属的宅基地也随之转让;二、赵某某立即向李某某支付2016年土地承租费用。至此,一起房屋买卖及土地承租的纠纷在高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今后,司法所将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村组,排查纠纷隐患,避免出现未调先访的情况再次发生。(傅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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