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屡教不改再获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3-14  发稿编辑:韩春梅

 

 男子多次盗窃,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盗窃他人财物。近日,平武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被于2007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 000元,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马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刑),在四川省大英县某安置房,将被害人熊某某家中一部苹果牌5S手机盗走,经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 22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提出“入户行为是由同案犯赵某某实施的,并且在案发当时不知道赵某某盗窃到手机,是从大英回遂宁的途中才发现”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某与同案犯赵某某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二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在实行盗窃时,马某积极参与并且与赵某某一起到达犯罪现场附近,至于是由谁入户、谁望风,属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分工形式不同,盗窃行为实行终了后,对于盗窃财物如何分配,属于对盗窃违法所得的处分问题,均不影响二人共同盗窃犯罪的成立,故其辩解理由不影响其犯盗窃罪的行为性质。被告人马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屡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史骄麒)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