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法院日前判决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捞了3斤鱼,现场挡获后不但全部放生,另行购买鱼苗放生外,还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15年7月22日晚上,平武县锁江乡村民白某某从乡场镇回家,途中经过平南河花桥村河段时,看见有三人打着电筒在河里用电瓶捕鱼,就给乡上的执法干部李某打电话反映,李某和乡政府其他干部及时拦截,将来自安州区千佛镇、晓坝镇的三个捕鱼人挡获。
非法捕捞的陈某等3人供述,当晚,他们驾驶面包车,从千佛镇奔波150多公里,来到锁江乡辖区平南河,使用电瓶,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捞了3斤鱼。
因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涉案的3斤鱼还全部存活,执法干部将其全部放生后,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督陈某等3人购买鱼苗,在非法捕捞河段进行放生。
让陈某等三人没有想到的是,受到平武县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后,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因为平通河干流及支流平南河属于第八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期为全年,主要保护对象为裂腹鱼等鱼类。也就是说,这条河一年四季都不能捕鱼,更不要说采取非法的电击方式捕鱼了。他们的捕捞行为,并非在一般江河里捕捞那么简单。
经过三次延期取保候审后,陈某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6年12月13日,平武县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陈某等三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三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场挡获的水产品已全部放生,且三被告另行购买鱼苗在非法捕捞河段放生,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唐红)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