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原财政所所长兼出纳王发民挪用公款一案。
本案中,被告人王发民在担任该乡财政所所长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金额高达370余万元,在办案机关的不懈努力之下,虽已追回部分赃款,但仍然造成各项财政资金318余万元未能归还,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发民当庭诉称已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愿意好好悔改、好好接受党和国家的教育,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近年来,为提高干部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预防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打击职务类犯罪力度日渐加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政策令许多贪官污吏闻风丧胆,但本案被告人王发民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顶风作案、不知悔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其本人现也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该案不仅提醒了我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更是提醒了当下官员们,一定要求真务实、淡薄名利,增强党的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不能心存侥幸,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经受住各位方面名利、私利的诱惑和挑战。人民公仆为人民,我们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辜负了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同时也辜负了家人对我们的信任,到那时,再后悔也将无法挽回。(张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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