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无业男子段某、晚某强伙同他人,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四辆汽车抵押给他人,所得钱财个人挥霍。近日,平武县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晚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段某与孔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7.5万元、李某经济损失8万元、黄某经济损失5.5万元;晚某强与孔某共同退赔李某经济损失5万元。
2014年3月23日,孔某在泸州市翔和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广本雅阁汽车一辆。2014年3月29日,孔某根据车辆信息伪造了相关资料,伙同晚某强,将价值7.68万余元的广本雅阁汽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李某。
2014年4月17日,孔某在泸州市明远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本田汽车。次日,孔某根据车辆信息伪造了相关资料,伙同段某以7.5万元的价格,将汽车抵押给了曹某。
2014年4月6日、4月21日,孔某在泸州市诚程汽车租赁公司分别租用丰田锐志汽车、大众宝来汽车各一辆后,伪造了相关资料,伙同段某,将价值10万余元的丰田锐志汽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李某;将价值6万余元的大众宝来汽车,以5.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黄某某。
案发不久孔某落入法网判刑,段某、晚某强潜逃。潜逃期间,将分得的赃款占有挥霍。2016年7月,段某、晚某强相继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7日,平武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是孔某一手策划,他不知道是诈骗,晚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晚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段某明知自己不是真正的车主,仍然利用孔某伪造的虚假身份信息,冒充车主签订合同并收取钱款,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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