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刑事案件,在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冯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现年16岁),案发前就读于该市某中学。2016年6月的一天,冯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进入一生活小区,并在电梯内对被害人李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李某挣脱并大声呼叫,冯某遂下电梯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冯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5万元人民币,达成了谅解协议。鉴于冯某系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辩护人,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来函,要求指定律师为冯某辩护。援助律师及时到办案机关查阅案卷,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冯某。
经过对案件的了解,援助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援助律师依法向市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建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请求公诉机关对冯某适用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援助律师提供的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后,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对冯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援助律师的提前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江油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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