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袁某在平武县龙安中学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黄某驾驶的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撞伤,造成残疾。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汽车运输公司总计应支付给袁某136万余元,扣除前期已经垫付的费用,尚需支付袁某74万余元。
2016年10月11日,袁某、黄某及汽车运输公司到平武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积极引导服务。在办理司法确认过程中,袁某及家属情绪激动,对客车司机拳脚相加,多亏法官、书记员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悉心释法。经过十几分钟的疏导,袁某及家属才得以平静下来。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完成了司法确认工作。司法确认裁定书的生效,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为当事人实现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谢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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