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六个月,谢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谢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平武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2时许至2016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谢某甲、谢某乙三人在平武县平通河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印镇黄坪村河段(全年禁渔),使用电瓶、双驱智能精密电源、多功能双核电源、核磁能量释放器、电线等工具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鱼,共计15.535公斤。后被平武县公安局大印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挡获。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鉴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中包含裂腹鱼、多种鳅科鱼类、宽鳍鱲、棒花鱼。
平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谢某甲、谢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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