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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租车伪造车主证件抵押套现犯合同诈骗罪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10-17  发稿编辑:韩春梅

 

 男子伪造车主证件,将租赁来的车辆抵押给他人从而套现获利,近日,平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盗窃案,被告人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自己、他人或者虚假身份,先后在泸州市、内江市隆昌县、资阳市雁江区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后,根据车辆信息伪造被“租用” 汽车相关资料,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将被“租用”汽车作为抵押物,利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的方式,实际骗取各借款人钱款共计800000元。

(二)2015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2015年10月使用虚假身份进入洗车场务工, 趁无人之机盗窃现金人民币365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1151元的长城哈佛H6汽车一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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