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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 法院调解十倍赔偿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1-0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绵阳高新区某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被消费者叶某某起诉至绵阳高新区法院,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叶某某获得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元,叶某某当庭表示将其中8000元捐献给绵阳市儿童福利院。该案是该院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审结的首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5年12月11日,叶某某在高新区某超市购买了17袋恒阳澳洲牛肋条,回到家中拆封时发现食品预包装袋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标识QS,但却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上网查询显示该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速冻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叶某某即刻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百货公司赔偿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余元。百货公司表示,牛肉是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包装袋上不需要标识QS,该牛肉的生产厂家误标识QS属于标签不规范现象,厂家已对全省境内上架产品予以召回,重新标签,该牛肉的销售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不受《食品安全法》调整,而且食品不是超市生产的,应当由生产厂家赔偿,生产厂家也到庭旁听了庭审,请求法官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百货公司的意见,承办法官向百货公司和生产厂家阐述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且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安全信息的公布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即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食品生产者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百货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未严格审查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在市场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会对不特定公众的食品安全产生危害,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不得推诿。
在法官详细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目前市场环境以及一些垃圾食品造成的不良后果后,百货公司与生产厂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同意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叶某某听到法官讲述到许多垃圾食品对孩子的不良影响,感同身受,当即表示将赔偿金中的8000元直接转入绵阳市儿童福利院。法官回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绵阳市儿童福利院也收到了叶某某的捐款8000元。
此案,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惩罚性赔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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