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江油法院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新机制,采取五项措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一定成效。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率达70%左右。该院的具体做法:
一是严格遵循协调和解“三大”原则。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将和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当事人申请原则,和解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导和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适当拓宽协调和解案件范围。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等均纳入行政案件和解范围。
三是严格遵守协调和解程序规定。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时间为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判前,且不超过法定审限;协调工作由合议庭主持;协调方式包括召集当事人面对面或背靠背进行当庭协调,开庭前协调和庭审后判决前协调。
四是因案制宜确定协调和解方法。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正确的案件:着重做好对原告的解释、疏导工作,使其主动息诉,同时以交换意见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被诉行政机关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案件:把协调工作重点放在被告,通过与被告交流、沟通,让被告合理补偿因被诉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而促进原、被告和解,原告自愿撤诉;被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指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促成被告对其明显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原告撤回行政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律适用、罚款额度上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在着重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及其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充分考虑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中,指出原告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和被告适用法律、罚款额度存在的问题,促成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五是依托“大调解”推进协调和解。行政审判法官在运用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进行判前释法的同时,注重与行政机关加强联动,妥善处理司法为民与服务大局、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司法中立与能动司法、独立审判与互动联动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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