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快捷、妥善处理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诉前财产保全、案外调解两个环节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90万元,保障了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秩序。
2012年3月1日下午,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处理其与四川省平武三康金属炉料有限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纠纷。电力公司诉称三康金属炉料公司2010年8月未按时交纳当月电费近90万元,多次催收均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且该公司已于次月停止生产,并与2012年3月1日下午开始拆除厂房和机器设备。
针对该案所涉及企业在当地均有较大影响力且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该院立案庭庭长蒋锐立即引导电力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向院领导专题汇报此事,在得到院领导支持后,蒋庭长又积极与执行局沟通、衔接此事。当夜执行局即连夜驱车近100公里,对三康金属炉料公司位于平武县平通镇的厂房、机器设备进行查封。
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该院又积极参与到案件调解工作中,通过宣讲法律、法理,耐心细致到做思想工作,双方终于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三康金属炉料公司所欠电费已全额缴纳。(平武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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