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国家税务局:
2011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更换、调整。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国家税务部门更换发票专用章工作进行治安管理的通知》(川公传发【2011】212号)要求,现将加强发票专用章治安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用假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局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更换发票专用章,此次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涉及面宽、时间短,工作量大,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主动联系,加强协调,积极做好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工作,更好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 切实加强发票专用章治安管理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川公治安【2003】55号)文件规定,发票专用章属公章管理范围,为加强发票专用章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私刻、伪造发票专用章进行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经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此次更换的新式发票专用章应按规定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全部实行入网管理。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切实做好发票专用章更换刻制的审查、审批工作,严格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指导纳税人在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中主动申报审批,依法更换、刻制发票专用章。
三、 切实加强发票专用章日常检查管理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切实加强发票专用章治安管理,积极协调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查处擅自使用私刻、伪造发票专用章的违法行为。凡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未到税务部门备案的发票专用章均为无效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和处罚。对私自承接、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个体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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