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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司法局成功调解一起超市死亡事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1-15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1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盐亭县某小学退休教师雷某某在县城寺垭鸿运超市购物后,走到收银台后门口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件发生后,盐亭县公安局凤灵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取查看监控录相,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死者方亲友用短信方式向县委陈朝先书记反映了此事,并封堵了超市大门,导致营业停止。

2011年11月11日下午受县委领导和县司法局长陈兴春的安排,盐亭县司法局副局长罗义带领局人民调解工作股股长罗强、副股长赵洪碧在盐亭县公安局凤灵派出所,与所长胡晓军、干警董钊、汪学、任松一起,组成合议人民调解庭,主持鸿运超市和死者方亲友再次公开听取各方对这一事件起因、经过、责任划分和处理方案的意见。由于双方在鸿运超市是否对雷某某不幸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对死因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调解未果。

2011年11月12日上午(星期六),县司法局副局长、局人民调解股罗强从情、理、法,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方面对雷某某亲友、鸿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座谈,并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对抗情绪,为矛盾的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鉴于雷某某遗体现还存放在盐亭县傧仪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客观、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雷某某不幸死亡一事作如下协调处理意见:
第一,鉴于目前双方对死亡原因和责任划分存在着重大差异,且本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因此我中心告之雷某某的亲友:按法律程序依法维权,依法鉴定死因,收集相关证据,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该谁承担责任谁就承担责任。

第二,鉴于雷某某是退休教师的实际情况,经县司法局研究,若死者方亲友提出书面申请,可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点援制”的要求自主选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维权,诉讼解决此纠纷。诉讼法律服务费,可由司法局解决。

第三,鉴于雷某某死亡事件是在鸿运超市购物后,在超市经营管理的场所内死亡的,本中心要求鸿运超市在2011年11月12日下午3点前支付2万元人民币,此款交到凤灵派出所干警汪学处,由汪学转交死者雷某某亲友,用于及时依法火化、安葬雷某某的遗体,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诉讼后,以法院判决金额为准。若死者方亲友不起诉,此2万元就直接作为相关费用。

第四,希望鸿运超市从本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切实履行商场法定的安保义务,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以此事为由影响双方当事人和党政机关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处理意见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以及死者雷某某亲友和鸿运超市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处理意见系终结处理意见,今后本中心不再处理此事。若有异议,请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11年11月12日下午,在盐亭县凤灵派出所,县司法局副局长罗义、局人民调解股股长罗强、凤灵派出所干警汪学召集雷某某亲友、鸿运公司负责人宣读了处理意见。通过再次作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处事意见,鸿运超市方现场立即支付给雷某某亲友2万元现金,双方握手言和,一场死亡纠纷全面化解,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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