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验照。截止2010年6月9日仍未到我局办理2009年度个体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相关材料,到辖区工商所补办个体验照手续。凡逾期不补办个体验照手续的,我局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平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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