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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自行车碰撞 无法定责司机担全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5-23  发稿编辑:刘庆

    齐女士搭坐同事的电瓶自行车在路口转弯时,被一辆私家车撞伤,双方对赔偿事宜发生纠纷。5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推定机动车对事故负全责,赔偿各类损失13504.74元。


    今年年4月21日22时许,齐女士搭坐同事所骑的电瓶自行车,沿江油城李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左转时,与何勇驾驶的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齐女士经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足第五趾骨骨折。


    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齐女士将何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434.5元、误工费11870.24元和护理费1200元。


    而司机何勇则认为,当时齐女士搭坐同事的电瓶自行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只愿承担一半责任。


    江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齐女士虽然违章乘坐非机动车,但这并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不承担责任。最后,江油法院判决,司机何勇赔偿齐女士医疗费人民币434.5元、误工费人民币11223元和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洪伟林  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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