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日,唐某某在王某和龙某某承包的北川永昌镇伙食团工地从事抹灰作业时,因脚手架滑落,致唐某某脊椎受伤成残。当日,被送到北川永安某医院治疗至2010年3月30日,花去医疗费用68000元。其间,永安某医院在给唐某某施行第二次手术后,唐某某右脚出现病症,不能正常行走。因唐某某未支付医院医疗费用,医院不予办理出院手续。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费的支付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北川法院。
2010年3月31日,各方当事人到庭,由立案法官主持调解。在核实了唐某某受伤的事实、费用及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后,立案法官当即从法律角度向当事人讲清了本案应该认定的事实及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并讲解了调解对双方的好处。同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地做工作,历时两个多小时,终于使唐某某与王某、龙某某及永安某医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达成协议。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唐某某医疗、务工、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159625元。
2010年4月7日下午四点过,三被告拿着钱来到了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并指导唐某某书写了收条,当场点清了被告方应支付的赔偿款。唐某某面带笑容的一手捧着钱,一手握着法官的手,连声致谢。
为了使“大调解”工作进一步深入,北川法院立案调解中心今年力求在涉农案件、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纠纷案件方面下大功夫,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北川的社会稳定。(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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