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改的党章也增加了运用“四种形态”的内容。“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面对正风反腐肃贪新形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论是在方式方法上,还是实现路径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可以造福人民,实现个人价值;反之,则会贻误党和人民事业,导致身败名裂。
要在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出实招。发现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苗头时,采取约谈方式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用书面方式进行函询,督促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作出情况说明,起到提醒告诫作用。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扶贫救济等方面的问题,持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要把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防止“宽”“松”“软”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在严格的纪律规矩面前,有些干部担心干事就会“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担当。面对这种情况,应建立“容错机制”,促进“为官有为”“为官敢为”。(文/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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