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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延长工作时间?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29  发稿编辑:景秀丽

案情介绍:
       王某为甲电力公司的维修工,负责维修甲公司的供电设备。某日临近下班时,甲公司的供电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居民区停电。为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电,甲公司决定所有维修工人必须加班。王某以已到下班时间为由,予以拒绝,并称甲公司无权私自延长加班时间。请问:因供电设备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甲公司是否有权延长工作时间?
 

案例分析:
       因供电设备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甲公司有权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经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由于甲公司的供电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居民区停电,已影响到生产和公众利益,需及时抢修,因此,甲公司有权延长王某的工作时间,而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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