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仲裁庭只作出一次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没有第二次裁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我国承认和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家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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