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为减少员工工伤后带来的损失,决定为员工投保人身伤害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甲公司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作为受益人。公司员工王某对此不满,甲公司辩称,是公司为员工投保,公司理应作为受益人。请问:甲公司为员工投人身保险,是否有权以自己为受益人?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员工投人身保险,无权以自己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甲公司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有权为员工投人身保险。但《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甲公司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公司自己为受益人。(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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