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盗窃案,经该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周某年仅22岁,长相俊俏,但花样年华却不务正业,偷盗成习。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周某分别窜至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等地多个小区实施盗窃作案共计20余起,盗窃金额高达10余万元,给当地群众的人生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
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并于2010年7月移送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被告人作案地点较多,核实其盗窃事实难度大,案情复杂,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能够核实被告人周末的盗窃数额为10万元。
涪城区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1年1月21日向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秦家智 赵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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