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模式”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6-20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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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因为其支持的对象是弱势群体,支持的产业是自然风险较大的产业,而农民贷款的方式多为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对5万元以下的贷款,实行"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做法,在极大地方便农户的同时,增大了该类贷款潜在风险。如何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保险业的合作,推行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值得关注和探索。
案例: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圣水村村民曹全邦于 2009年7月20 日,在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时,向中保人寿绵阳市分公司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纳保险费320元,保险期间3年,保险金额35000元。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一指定受益人(信用社)享有意外死亡保险金赔付30306元(作为曹全邦对信用社贷款本息的支付);第二指定受益人曹全邦妻子享有意外死亡保险金赔付4694元。被保险人曹全邦于2010年3月16日在城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接到报案查实确属意外事故后,于2010 年5月28日上午及时理赔,这是游仙区首例"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
从案例看,游仙区农村信用社自2009年3月推行这种新的贷款风险保障方式可行,如贷款户在贷款期限内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贷款本息,有效防范了小额贷款的风险。贷款客户曹全邦如果贷款后不采取这种贷款保险方式,他意外伤亡后,因家庭失去劳动主力和经济来源,信用社的30306元贷款本息将会损失。他家庭其他成员也将在蒙受重大悲痛的同时,还要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引导从事运输、建筑、加工等危险作业的农民客户,在贷款时自愿购买中国人寿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贷款风险的方式值得全面推广。农村金融机构要站在既防风险,又有效为客户服务的角度,加强对贷款客户的业务宣传,让更多的客户知晓、了解并自愿购买"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实现贷款客户、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三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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