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破产案件的评析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5-16 发稿编辑:景秀丽
四川中恒特钢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注册资金100万元,是西南地区主要生产微车后桥配件的企业之一,截止2008年11月,中恒特钢公司因累计负债4760余万元、负债率149.8%,加之平时管理不到位、资金匮乏等原因,发生经营和财务危机,日常运营及管理陷于瘫痪,于2009年2月3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江油法院近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其重整,并依法委托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管理人。
通过这件破产案件,江油法院的审案法官认为,中恒特钢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重整,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门进入”启动破产模式下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转化。
中恒特钢公司是四川省江油市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是西南地区主要生产微车后桥配件企业之一,拥有近200名员工,每年缴纳税收约80万元。近年来,因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生产成本偏高,宏观决策失误导致经营资金链断裂,且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截至2008年11月底,中恒特钢公司的总负债为40001075.6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户,金额9524752元,企业净资产为负38057662.07元。
中恒特钢的债务危机迫使其停产,并引起企业职工及企业债权人的恐慌,职工不能安心,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诉讼主张债权,并申请诉讼保全了中恒特钢公司的财产,有的债权人甚至意图分取财产,中恒特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也无能为力,至此也引起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了防止突发过激事件,要求法院尽快采取合法保护措施,公平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及企业职工利益。
而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新的企业破产法改变了过去破产法“一门进入”的模式,而是采取了“三门进入”的模式,即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或者和解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启动,当事人既可以单独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直接申请重整和和解。在选择重整程序时,如果发生需要清算的事由,则也可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重整。在被申请破产后被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风华集团自行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被批准重整,依据是企业破产法关于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可以相互转化的制度安排。《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中恒特钢公司重整再生,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的重整程序对于困境企业积极拯救的重大意义。
对破产程序中各利益主体的均衡保护,是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的价值取向。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拯救债务人中恒特钢公司、避免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影响社会稳定,江油法院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到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等整个裁判过程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重整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各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最终取得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重整对债权人保护的最大优势是,在保持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前提下,可以使债权人所获得的价值最大化,如果重整成功,债权人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债权清偿,重整在拯救困境中债务人的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自己。但必须看到,没有债权人作出将减免债务或延期受偿的让步,就不可能达成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就无法通过。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保障。中恒特钢公司重整并不损害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受偿率均为100%,远远高于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受偿率。债务人中恒特钢公司通过重整,不但减轻了债务包袱,使企业得以重整再生,维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保障了职工债权,又使职工的长远利益有所依托,从而避免了因破产导致的下岗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要注意处理好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关系,在指定管理人时,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以及采用哪种产生方式,在决定通过随机方式或者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或其成员时,再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根据规定产生管理人或其成员。特别是企业重整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引入新出资人等商业运作内容,重整中管理人的职责不仅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更要管理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因此,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管理人。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案件能否依法有效进行,以及破产法律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养,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逐步实现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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