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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弱女维权 用工单位败诉赔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3-22  发稿编辑:刘庆


    潘某在绵阳市区某手机经营部处工作,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通知解除了潘某的劳动关系,并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必写个离职申请报告,但没有发给潘某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依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发给解除合同书面证明系违法。潘某向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童伟律师担任援助律师,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法律援助代理律师童伟代理意见是:


    2007年9月3日—2008年12月21日,潘某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了潘某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潘某与绵阳城区某手机经营部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答辩称,成都某手机公司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潘某是告错了被告,依据就是劳动合同书。童律师始终抓住本案核心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只凭劳动合同书。因为潘某与成都某手机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用人单位单位实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


    故绵劳仲案字(2009)第25号仲裁裁决支持了童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给潘某购买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养老保险;2、请求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工资660×11=7260元;3、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元。


    用人单位不服同时向绵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人意见,(2009)绵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决书,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而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意见,大力推行大调解制度,说服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要求潘某适当让步,用人单位一次性赔付8000元现金。
(据涪城法律援助中心  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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