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赵某珍系平武法院一审原告刘某程之母亲,非案件诉讼参与人,在刘某程诉农资公司、蒲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数次上访,反映审判程序违法、判决错误。
2010年4月,刘某程竞买成功农资公司的营业用房及土地一处,同年8月,蒲某某竞买成功农资公司的营业用房。同年9月,农资公司作为卖方与蒲某某作为买方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至四楼厕所过道及楼梯间属于原合同的范围内,界定办理土地使用证。2011年12月,刘某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中刘某程签字确认无异议。后在蒲某某申办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刘某程以四至界限不明拒不配合。2015年2月,原告刘某程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农资公司与蒲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涉及“一楼厕所”买卖部分内容无效;确认原告与被告农资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一楼厕所”。平武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程、蒲某某通过公开竞买后各自与被告农资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明确了两处房产分别的四至边界,并无交叉之处,且合同双方均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了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等合同义务,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刘某程仅以合同中载明“火锅店”,即认为所购房产包括相邻楼下的“一楼厕所”,系其对所购房产所处具体位置的误解,认为被告农资公司属于一物多卖、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的证据不足,要求确认与被告农资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一楼厕所”和确认二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一楼厕所”买卖部分内容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程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刘某程上诉至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以来,赵某珍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法院缠访、闹访、滞留,公安干警、法院法警多次将其遣送回家、就医。赵某珍在上访过程中情绪激动、思想偏执,经常破口大骂,严重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性质极为恶劣。2016年8月,公安机关对赵某珍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公安机关又对其行政拘留8日。但2016年11月,赵某珍举着“公告牌”又到法院闹访,手持小刀、玻璃片试图自伤自残,扬言要自杀,并多次试图跳楼、撞墙。经法警及时妥善处置,事态得以控制。今年以来,赵某珍闹访行为愈演愈烈,其擅自在附近店面的卷帘门上写满恶意侮辱嘲讽法院、法官字句,自制手写“公告牌”诋毁、侮辱法院、法官,并将“公告牌”背在背上、举过头顶,携带语音扩散设备在大街上摆摊设点、游街大骂,多次尾随、谩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言语污秽、不堪入耳。
对此,平武法院积极向县政法委汇报情况,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信访局、法院、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信访案件处理措施。法院院长亦多次召集分管副院长、民庭、信访室、案件承办人听取汇报、调阅卷宗,并到讼争房屋所在地进行调查,认定该案不存在赵某珍所反映的程序违法、判决错误的情形。平武法院多次告知赵某珍可由其子刘某程申请再审,但赵某珍声称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就该由一审法院改判。
在 “十九大”即将召开的关键节点,平武法院提请政法委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案件办理组,继续加强与信访人赵某珍、当事人刘某程、丈夫刘某伟的沟通,耐心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同时到信访人所在社区和邻居处走访和公开听证。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无理访的制裁力度,在县政法委的组织协调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赵某某于9月26日被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刑事拘留于绵阳看守所,切实保障了“十九大”期间的社会安定秩序。(陈斯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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