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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遗产分割成难题承办法官努力终化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8-1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法院处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邱某与被继承人宋某于1985年组成再婚家庭,当时双方的子女均已年满18周岁。1992年,被继承人邱某长女邱某1去世。1993年被继承人邱某与绵阳市平武县伐木厂签订《优惠买卖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绵阳市平武县伐木厂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人民西街的公有住房1套,并进行了公证;1997年12月,被继承人邱某在平武县公证处对该房屋进行了房屋产权证明公证。之后,被继承人邱某办理了双证,注明该房屋产权共有人系被继承人宋某。被继承人邱某于2007年去世,被继承人宋某于2009年去世。二人未留有遗嘱,工不同遗产住宅一套至今未分割。二被继承人遗留房屋于2017年纳入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评估确定的货币安置不猖狂为236157元。被继承人邱某之子一方在未通知被继承人宋某的子女的情况下,共同委托向某(被继承人邱某之子邱某2之妻)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款。被继承人宋某的子女温某1、温某2、温某3等人得知情况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两位老人留下的遗产。

拿到案卷后,王法官仔细翻阅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看似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楚,但要真正处理好并不容易。不仅要考虑法律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其中被继承人邱某的长女先于去世,要考虑代为继承的情况。此外,本案是再婚家庭,即使两位老人不在了,如何处理才不会让两家人的关系不破裂,还能像家人一般和睦相处也是处理案件的一个考虑因素。在历经多番挫折后,终于联系上了两位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并且均到庭参与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一波三折,最初,邱某一方对办理拆迁事宜的事实认可,但是主张房子是其父亲再婚以前就享有的福利分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的拆迁款不应当作为遗产分给给温某一方。此外邱某母亲也应当分割房屋的部分拆迁款。温某一方表示房屋产权证上有其母亲宋某的名字,载明其是房屋产权共有人,理应对房屋拆迁款进行分割。双方为此开始发生口角,互不相让。宋某表示其母亲在生前对邱某照料有加,两位老人在一起生活的很愉快,基于对其母亲的关怀,也应当就房屋拆迁款进行分割。邱某一方对此未发表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激烈的争吵中终于停了下来,王法官决定背靠背进行调解,经过一下午的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法官考虑到两家人的关系,遗产分割仅对邱某和温某两方当事人进行分割,没有分割到具体个人。这也是考虑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私下分割。当天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王法官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向某当天到银行进行了转账。至此,一起涉及多种因素的继承纠纷完满解决。(孙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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