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陆某与樊珂某均系陇南市武都区一家爆炒店的员工,两人系师徒关系。7月7日,樊珂某搭乘吴陆某车辆随吴陆某夫妇一同到吴陆某家乡平武县虎牙乡游玩。7月9日一行人由平武返回武都区途中经过平武县南坝镇时,吴陆某、樊珂某、紹某某三人相约下河游泳,游泳过程中樊珂某失踪,后经多方搜救均无果。7月14日,在南坝镇吊桥处发现一具尸体,法医到场检验,而后经辨认,确认死者系樊珂某。
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一行三十余人从武都区赶往平武南坝镇,情绪激动,扬言要向吴陆某夫妇披麻戴孝将死者尸体送回武都,并赔偿损失,双方甚至一度出现拖拽、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当行为,为避免死者家属方出现更过激的行为,公安机关及时出警稳控局势。随后南坝镇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死者家属要求吴陆某方赔偿10万元,便及时对死者进行安葬,而吴陆某提出自己愿意给予人道主义补偿款3万元,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见调解不成,死者家属组织30余名亲属到绵阳市信访局上访,要求吴陆某一方给予赔偿,一时之间,纠纷势态十分紧张。
平武县政法委获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初步掌握案情后,进行研判分析,决定启动大调解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再进行一次调解。此次调解由县政法委召集,平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县信访局、县法院、县国保大队、南坝派出所组织精干力量参与调解。
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是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当事人有决定是否参与调解、申请回避等权利,意在通过规范调解程序,既展示法律的威严,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彻底破除当事人不依法不讲理的心理痼疾。随后,由死者家属方陈述案情,并提出赔偿要求。死者家属方认为:樊珂某是和吴陆某一同来平武游玩,吴陆某对家乡的河道水流湍急情况相对熟悉,对樊珂某下河游泳一事未尽到劝阻义务,因此吴陆某应对樊珂某游泳溺亡一事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吴陆某认为:自己是出于朋友道义同意樊珂某一同到自己家乡游玩,自己曾阻止死者要在虎牙河道游泳的想法。但途径南坝时樊珂某再次提出游泳的想法,且樊珂某是成年人,对于游泳一事是否有危险有明确的认知,自己便不好过多阻拦,因此,自己对樊柯某溺亡一事并无法律方面的责任,而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一家无力承担。双方因赔偿金额上悬殊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此时,调解员一边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案情,一边向他们宣讲有关人身意外死亡赔偿的法律条款。分析死者家属对这起事故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死者系成年人,此次发生溺水实属意外事故,且不存在故意加害的情形,另吴陆某一方也做到应尽的搜救责任,安慰其悲伤之后要面对现实,多一分宽容、谅解,降低些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对劝解吴陆某及家人:“要换位思考理解樊珂某家人的丧子之痛,对方把孩子养到这么大不容易,这次意外是谁也无法预料的。虽说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承担赔偿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尽快地将事情协商解决。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解释及劝说,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自此,一起因游泳溺亡引发的纠纷的到妥善的解决,成功避免了一起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