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民事责任分配的当然依据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11-07  发稿编辑:韩春梅

 

 案件类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调解

指派单位:绵阳市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绵阳市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唐荣武

案情概要:

蒋某某自称:2015年5月8日,驾驶无牌号通用两轮摩托车,行致辽安路花荄镇西桥村3组路段时,与陈某某停放在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川BK2816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原告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请求赔偿损失63万余元。

陈某某在诉讼中称:蒋某某的请求过高,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1、自己停车位置不当,不等于必然发生交通事故。2、原告自己不谨慎驾驶,速度过快,自己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自己承担。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仅仅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经过庭审证实,蒋某某2015年5月8日,驾驶无牌号通用两轮摩托车,行致辽安路花荄镇西桥村3组路段时,与陈某某停放在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川BK2816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蒋某某的治疗费25万余元,蒋某某系农村厨师,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为:2处8级,3处9级,1处10级;住院治疗66天,出院休息门诊120天。

办案经过: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6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评析:

本案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案情却提供了几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2、交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处理事故、处罚责任人;法院负责审理审查处罚的合法性、分配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其职责是完全不同的。

3、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将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作为分配民事责任的基础依据。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