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六名男子在报恩寺街开设有一间茶馆,为了获利,在茶馆中安装上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机”,用于赌博赚钱。近日,平武法院依法对该六名男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等不同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庞甲、庞乙、刘某分别出资2万-5万元,共同经营平武县龙安镇报恩寺街某茶楼。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任某等人与张某某(在逃)商议:由张某某提供赌博游戏机,在六被告人共同出资经营的该茶楼内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场,张某某占30%股份,六被告人按茶楼出资比例共同占70%股份。尔后张某某提供7台(共35座)电子赌博游戏机,被告人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在茶楼内进行装修,伪装设置摆设赌博游戏机的暗格并聘请高某某、陈某某、杨某、吴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及收取赌资,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共有300余人前往参赌,违法所得共计 40000元。
2016年2月17日15时许,平武县公安局在对该茶楼日常检查中,现场查获具有上下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电子赌博游戏机7台(共35座)、赌资5250元,并挡获被告人任某以及6名参赌博人员。经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查获的所有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功能完好可以独立操作,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游戏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庞甲、庞乙、刘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庞甲、庞乙、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共同经营管理赌场并从中获利,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量刑时应区分各被告人股资多少,获利金额等具体情节酌情考虑;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庞甲、庞乙、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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