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法院判决:合同受法律保护 限期赔偿
松潘县某公司在平武县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然而雇工受伤残疾后,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理赔。近日,平武县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理赔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给付原告松潘县某公司33万元(雇工的残疾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记者7月19日从平武县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赔偿。
雇员受伤残疾 保险公司不按约定比例赔偿
2013年6月,松潘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冯某香等67名雇员,交纳保险费20余万元,保险期间1年。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伤亡责任为每人责任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为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13年6月27日,松潘某公司雇员冯某香在矿山工作中,被矿石砸中右小腿,经入院检查:右小腿离断伤,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伴长段骨缺损;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软组织缺损;左大腿及膝部软组织挫伤。受伤后,冯某香先后三次在绵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11万余元。出院医嘱:后期若因前足及足趾跖屈畸形,对行走有明显影响,需进一步专科诊治,约需费用2万元。经司法鉴定,冯某香右下肢损伤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属于四级。
冯某香伤情基本痊愈后,松潘某公司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借故不予按约定的比例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限期理赔
2015年3月,松潘某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平武县法院,要求按约定为冯某香尽快理赔医疗费用,理赔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辩称,对冯某香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予以认可,同意按保险合同赔偿残疾赔偿金,但冯某香系5级伤残,要求对冯某香的医疗费用按社保标准扣除非报销药品后,在责任限额内自行理赔。
平武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投保的雇员冯某香在为原告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被告应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条款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唐红 李莎 黄志富)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