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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法官说法: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诉请支付被驳回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8-15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原、被告事前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请。

拖欠工程款,原告诉求违约金

家住平武县南坝镇某村的原告廖某2015年12月上旬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谢某于2014年3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其自带铲车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费用。按被告的要求,原告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双方于当年8月2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其7667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先以种种理由拖延,后干脆躲避,拒绝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谢某支付其76670元,并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4倍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事先未约定不予支持

被告谢某谢某和代理人辩称,拖欠廖某铲车作业费是事实,愿意依据法院判决支付,但不愿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在口头约定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此项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欠原告廖某挖机作业费用,被告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支付原告廖某76670元;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合同未约定就不能主张

“违约金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并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当事人事先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后,可以不承担违约金。”平武县法院法官唐红说,《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事前在合同或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就不能主张违约金,所以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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