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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正确引导撤诉节约司法资源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6-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原告绵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起诉至平武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

平武法院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了解了此纠纷发生的原因是该案第三人(即被告王某所居住小区的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因该物业公司被吊销资质,该案第三人随即又与该案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该案第三人并未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该案被告,因而就出现了该案原告向该案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该案被告却未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继而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向本案原告做了充分释法说理工作后,使该原告认识到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给被告造成不便,同时也给被告释明,享受了物业服务后,应按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原告主动提出不让被告给付迟延履行金并主动减少了40%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即当庭给付了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随即向法庭申请撤诉,并最终经平武法院裁定同意,本案即告终结。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兰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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