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张某某受法律援助索得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指派单位: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林 军
绵阳维权法律服务所 郭秀蓉
[案情介绍]
1999年至2015年期间,受援人胡某某、张某某在绵阳某机械公司从事焊工等工作,2015年底,单位违法解除了与胡某某和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且拒不支付经济补偿,而且还拖欠两人工资三万多元,两人多次找厂里讨要均未得到解决。两人在失业后迫于生活压力,开始四处求职。
[承办过程]
2016年2月下旬,绵阳市总工会在五一广场组织的“春风送岗”活动中,两人在求职过程中看到绵阳市总工会和绵阳市司法局组织的职工维权团律师的法律咨询台,前来咨询求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决定受理。受理案件后,安排市总工会律师维权团律师林军和市维权法律服务所郭秀蓉共同办理。承办人员接手案件后,立即审查了受援人的主要证据,发现其证据并不完全和充分,在律师指导下,申请人补充了相关证据,于2016年2月24日,向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在提起劳动仲裁后,被申请人一改之前强硬的态度,主动与申请人及代理人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和解解决,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利于申请人权利得到及时维护的考虑,办案人员多次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协商,在双方第一次分歧巨大的情况下,通过谈判和做工作,逐渐使双方分歧得到弥合,最终在仲裁委开庭前一天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除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外,还支付了两人数万元经济补偿。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赔偿)案件,申请人在被拖欠工资和无故开除的情况下,四处求助无门,通过市总工会的“春风送岗”活动偶然找到了法律援助,才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可见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庭前和解,使用人单位能够自愿地履行协议,使得当事人能够尽快地得到赔偿,双方都基本满意,做到案结事了。(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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