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6岁的唐某与谢某本是同村邻居,2014年1月因水沟灌水问题两家曾发生过纠纷并打架。时间过去不久,谢某发现自家田地里有些小碎石,疑是唐某家大院坝扔下来的废料,遂将田里的小碎石捡起扔到唐某家院坝内,并与在另一块田里劳作的唐某发生相互对骂,唐某儿子听到田地里的吵架声,冲了过去,与谢某发生抓扯,抓扯中,唐某儿子被谢某手中挥舞的镰刀划伤,谢某身上也多处受伤。在首次劳动能力鉴定中,谢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谢某遂以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把唐某及唐某家人告上法庭。
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专业律师办理此案,法律援助律师经多方走访调查,查阅相关档案,确定辩护思路,打算为唐某做无罪辩护,援助律师认为,首先客观证据不能证明唐某对谢某实施了故意伤害;其次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谢某的故意,第三,援助律师对谢某的伤情存在质疑,要求法院对其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谢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因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最后,法院支持了援助律师的无罪辩护。
当然,唐某儿子及唐某对谢某造成的伤害,实质存在,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该负的民事责任,还是应该承担,最后,法院判决唐某无罪,并通过调解唐某支付了谢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万元,双方欣然接受。(江油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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